案件描述
原告某公司诉称:2011年10月,原告承建被告绍兴某公司发包的浙江省绍兴县供气工程杨汛桥门站1.8km线路工程(即涉案工程),双方为此签订一份施工合同,对各自的权利义务作出约定。嗣后,原告依约完成施工任务,并与被告就涉案工程的价款完成结算,其总价为6337927元。然被告迄今只付进度款633792.70元,拖欠工程款达5704134.30元,严重损害原告的权益。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诉讼请求明确为:要求被告支付上述工程欠款5704134.3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2年11月30日起至本案起诉日2014年10月31日止按银行贷款(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办案过程
接到案件后,积极联系委托人,搜寻相关证据材料,成功在绍兴法院立案。庭审过程中,积极举证,配合当事人,成功获得受理法院法官的认可,案件胜诉。
仲裁结果
被告绍兴某公司应支付原告工程尾款5704134.30元、利息657303.80元,合计6361438.1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330元,减半收取28165元,由被告绍兴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证据材料不齐全,代理人应该积极补强证据,形成证据链条。
2、案件每个环节都应该谨慎对待。
3、认真观察对方,知己知彼,百战百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