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我独立代理江苏某公司诉宁夏某有限公司工程欠款案,由于江苏某公司2003年在为宁夏某有限公司施工完成后,未提供竣工资料,合同义务未履行完毕,对方以此为由拒绝支付余款20万元。我代理本案后,向受理本案的银川市迎泽区法院提出:该工程已经竣工,且被告已经投入使用多年,江苏某有限公司未提供竣工资料的说法不成立,不应构成拒绝支付工程款的理由。最后被告宁夏某有限公司不得不与江苏某公司在法庭主持下达成调解,工程欠款20万元全额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