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王某的股权已于2015年全部转让他人,但鉴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更并不需要在工商管理局登记(仅以章程修正案附最新股东名册的方式在工商局备案即可),工商局系统显示股东仍为王某。王某因担保纠纷遭遇民事诉讼,法院受原告要求冻结王某持有的中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并在网络公示,给中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融资和商业声誉均带来极大障碍。
中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审理法院提出异议,经办法官未予理会,我采取了有效法律途径,法院同意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我提供了充分证据、质证合理,最终法院采纳我的代理意见,解除冻结王某持有中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