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8日被告马某某向原告借款6万元,2013年1月10日借款20万元,总共借款26万元,被告已偿还10万元,因20万元的借款约定利息是月息2分,6万元没有约定利息。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6万元及10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9月1日起至起诉之日止,以10万元为本金按月息两分计算),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马某某、徐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宋某借款人民币16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1日起以10万元为本金按月息2分计算至2015年6月12日止)。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80元减半收取1940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人民币3060元由二被告承担(该案原告已预交,被告连同案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